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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占有制度是在2007年被纳入《物权法》的,且置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章,法律条文也仅有5条。在这之前,我国的占有制度鲜有研究,学者们更多的是对所有权或者所有制产生浓厚的兴趣,而占有制度也仅是成为这些理论的陪衬,因为我国早期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占有制度的尴尬境地。而今,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我国占有保护纠纷案件总量从2007年的0件增长到2018年9月低的14333件,年均案件量约1300件。由此可见,占有保护纠纷数量的激增,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保护的现实迫切性。占有制度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焕发着勃勃生机,这不仅归功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而且源流于汲取罗马法或日耳曼法中占有制度的优秀价值。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强,民法物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而作为物权制度基础的占有制度似乎却止步不前。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也具有滞后性,已经有10余年之久的占有法律规范在法律适用中所遇到的瓶颈也日渐显露。首先,本文对占有制度作出了简要概述,重点介绍了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分类等内容,旨在为探讨我国占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奠定理论基础。其次,以现有我国占有制度为基准,从立法体系与具体内容两个方面指出我国占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体系上,从外部形式向内部形式层层剖析,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占有制度应有地位,占有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末位,并且规定在总则之外;同时认为现行占有制度内部体系过于简陋,可能产生法律漏洞和占有制度与物权制度衔接困难等难题。在具体内容上,认为占有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第241条混淆占有与权利的关系和占有一章更多调整的是无权占有关系;认为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表现为242条和244条规定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加重了善意占有人的责任、242条未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243条否定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和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不尽合理;认为占有的保护规定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对245条“侵占”一词的使用存在质疑、未明确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条件、未规定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占有消除请求权行使期间。最后,立足我国占有制度的司法实践,借鉴域外法的优秀成果,以法律解释论为方法,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占有制度的法律建议。一是建议理顺占有制度立法体系,具体表现为我国《物权法》应确立占有制度的基础地位和《物权法》应充实占有制度的内部结构;二是建议丰富占有制度的具体内容,具体表现为扩大占有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完善占有的保护规定、增设与占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最后,得出了作者的一般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