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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新闻侵权不断发生,已经成为新闻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大问题。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和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具有自己的鲜明个性:新闻侵权的主体主要有新闻单位、新闻从业人员、消息源和投稿者;新闻侵权的客体主要为人格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闻已经发表、新闻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违法性质、新闻有特定的指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减少和预防新闻侵权有多种举措。例如,制定新闻法,对记者的权限做出严格的界定:争取受众的理解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掌握在新闻界自己的手里,不是靠新闻界的努力在短期内就能够实现的。因此,比较现实的一条途径是新闻界进行内省,探讨新闻人自己导致侵权的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对行为和思想加以改进,谋求一条自救的道路。新闻界由于自身过错导致新闻侵权诉讼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如何采取具体措施呢?本论文通过对《南方××报》诉讼案例的分析,发现该报突出的侵权成因有以下几类:记者没有深入调查采访,材料没有经过核实,报道出现失实;为了强调新闻的冲击力和可读性,标题制作过于夸张;使用侮辱性的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词语;记者为了赚取稿费,无视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约束等。《南方××报》的侵权成因或多或少反映了整个新闻界存在的问题,对其他的新闻单位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吸取该报的经验教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加以重视: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忠于事实:树立平等观念,尊重他人;进行批评报道要讲究技巧,写作要注意平衡,并尽量用事实说话: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诉讼意识,保全证据;加强对记者的物质保障,为他们的深入工作创造条件;领导层应当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念,把握好大方向。新闻侵权纠纷日益频繁,而诉讼存在着周期长、举证难、耗费大等诸多缺陷,因此所谓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越来越受到重视。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主动更正、调解、仲裁等等,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具有形式多样、程序灵活、快捷和费用低廉等优点,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