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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从财政收支与财政管理的角度,展现清代中后期田赋制度的实态及其演进脉络。 清代中后期田赋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实际运行的制度与纸面上的定章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该现象形成于18、19世纪之交,其原因在于,雍乾之际“耗羡归公”确立的田赋定章,未对18世纪中期以降的社会经济变动做出调整,至18、19世纪之交已失去原有的作用。此后,地方各级政府行政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以“陋规”与“摊捐”为代表的“额外财政”。 具体到田赋的收支,19世纪前半期,各地普遍形成了不同于定章的各种惯例。这表现为,州县按高于法定的征价征收钱漕。所得田赋收入中,正项按额解交司道,在户部管控下拨解,属于中央财政。盈余则由州县按惯例进行分配,充作地方政府的行政经费,以及钱漕的征解经费。该部分溢出于户部管控之外,发挥着“地方财政”的作用。至成同之际,各省以这些收支惯例为依据,重定了钱漕收支章程。在收入方面,各督抚以改折、减浮为名,提高了征价。而支出方面,则重新分配了田赋盈余,为州县、道府、藩司各级设置了公费,以替代原有的规礼、摊捐。改革是对额外财政的规范而非革除,田赋中的额外收支仍然存在,其症结在于财政管理模式。 清代的财政管理以高度中央集权为原则,而实际则呈现逐层分散的特征。财政管理的各重要层级户部——藩司、粮道——州县之间构成“包征包解”的关系。在该体制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职能并不作清晰的划分,上级政府遇有经费缺口,辄以向下摊派来解决,财政责任因此集中在州县一级。 尽管在咸同年间的钱漕改章中,各省重新分配了田赋盈余,却未能改变政府间的行政及财政关系。因此,改革之后,州县甚至背负了新旧双重负担,财政状况反较前恶化。自光绪二十三年起,提解州县田赋盈余成为重要的筹款方式。迨光绪末年,连续的提款加之银价的暴涨,州县财政面临崩溃的境地。在包征包解模式之下,不断加剧的财政压力导致地方与中央在田赋分配格局上的彻底失衡。 在清季筹款维艰之际,中央政府无法增加田赋正项,只能取资于盈余,其根本原因在于税制。清代的田赋税额以土地面积为标准,然自18世纪中期起,维持明末的地亩原额成为实际的管理原则。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田赋的增长,增收只能来自于附加税。在该税制下,地籍不清始终是田赋制度改革难以打开的死结。它既导致了田赋管理从最基础的征收环节就带有极强的分散性,也造成了正税难增、附加税不断膨胀的局面,这成为清代田赋制度的重要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