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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的日益复杂,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对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生产秩序的管理力度逐渐加大,公权力运作及对社会生活干预的范围都呈现扩张趋势。在此现实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呈现多样化。这种利益的侵害已经不是通过传统的原告资格可以得到充分救济的,所以,为更好的维护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的程度。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权资认定规则必须重新来认识并加以改善。 当下我国的诉讼法学研究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行政诉讼法中如何认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认定有着特殊的研究价值和难度。虽然我国不少行政法学者纷纷就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司法解释也对其加以具体规定,但就总体而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远未形成应有的规模效应。我国行政法学术界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一直在深入研究,但大多偏向于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对于亚洲国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的关注却寥寥无几,尤其是法治高速发展的韩国。 本文在总结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缺陷的基础上,分析韩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情况,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的学界理论和司法实务着手,同时借鉴韩国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和提出若干建议,以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标准为中心,围绕“法律上利害关系”和“法律上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寻求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的方法,试图建构一种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完善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