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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制度作为我国的一个传统而又独特的制度,是法律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近十年来,司法解释问题在我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法解释的著述颇多,但主要是从学理角度探讨法解释的历史延革、学说源流、价值取向和方法模式等问题。而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体制而言,从制度层面上来规范司法解释,以构建司法解释动作的最佳模式更具实务价值。 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在域外,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司法理论实践,因而司法解释具有不同的运作机制。大陆法系的司法解释遵循着以制订法为基点,不允许无中生有的法官造法。但是为了使法官们的司法解释能保持一致,大陆法系虽然没有确立遵循先例原则,但也都是通过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的法律规则,使之具有一体遵循的效力。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显而易见,作为不成文法的判例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当今世界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有很大不同,但两大法系之间在许多方面呈融合趋势。互相借鉴、融合已逐渐成为各国现代法发展的总趋势。判例不再是英美法系的专利,而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规范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基本法律文件是1981年6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决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作了规范,以期两者协调统一发展。但是实践表明,现实中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完全依照法定的轨迹进行,而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如若长期存在必将影响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功效的发挥,进而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针对司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究竟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必须对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