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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刚刚建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该制度间接受到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的影响。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的实质是通过赋予案外第三人启动再审的权利和主体资格,使其获得对抗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事后救济手段。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推进对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深入研究,尤其是为讨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和完善问题提供一份有益的参考文献。本文由导论并六章组成,其具体内容如下。本文以第一部分概述了该制度的立法经纬,以及其与其他不服裁判救济方法之间的关系。本文第二部分则是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的本质和功能问题研究,其中的问题意识是,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的性质是通过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独有功能加以体现的,但倘若其实际功能可以通过其他诉讼制度替代,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只具选择性而不具必然性的诉讼制度,而若认为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必然性的诉讼制度,就必须说明其具有独特的有别于其他不服申请救济方法的功能。法国通说认为,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具有在诉讼早期阶段排除既判事项和推翻不当推定代行诉讼(诉讼代理)结果这两个固有功能,即“双重功能说”。在承认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是具有必然性的诉讼制度基础上,明确其适用范围也就成了实现其固有功能的保障。由于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是基于法国特有的既判力扩张理论和诉讼代理(代行诉讼)理论设置的诉讼制度,故本文的第三部分将着力阐述法国的既判力与诉讼代理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内容也是认识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固有性和特殊性的基础。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是以判决效力对第三人扩张为前提建立的诉讼制度,然根据法国既判事项权威制度(法国法上既判力制度)的规定,对判决效力的主体及于范围适用相对效原则,抑或判决效力不得及于当事人之外第三人。于此而言,判决相对效原则与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似乎在制度设计上成为悖论。即,民事诉讼若贯彻判决相对效原则,则无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的适用余地;而若实行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制度,则判决相对效原则必遇攻击。因之,自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制度设立之日起至今,这一“悖论”一直是法国学界“悬而未决”之论题。第四部分则阐述了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的构成要件。第五部分介绍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的审理构造。本文第六部分在总结前述各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就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与我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研究过程中论述我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制度的可能性走向及“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