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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现于约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我国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业务范围小,涉及险种也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近几年来,在全国范围经历了总额数千亿元的汽车消费信贷热潮之后,也留下了以千亿元为单位计算的不良帐款。法院受理的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发现在当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研究没有跟上,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纠纷诉至法院后,由于这类案件类型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各地法院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导致各地裁决结果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效率。本文以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为例,根据近年来审理了大量借款合同以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和个案情况有了较多的了解,总结出一些审判经验,并结合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存在的一些弊端,特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些观察与研究。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以现行保险法律制度为出发点,对机动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论述。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保证保险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过程”。笔者通过列举、比较及举数字的方法,分别论述了保证保险的渊源与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与保证保险业务的衰败及成因、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因为合同纠纷的逐渐增多,从而引发了理论界与司法界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关系以及操作层面等诸多问题都存在争议。 第二部分为“保证保险的定义及法律性质”。本部分共分二个小节,第一节阐述了保证保险的概念,笔者给保证保险下的定义为“指由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并由保险人向收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债务人即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致致债权人财产损害的,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小节为“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将保险与担保作一比较,以八个“不同”,系统地确认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系纯粹商业财产保险产品的性质。 第三部分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问题”。笔者在短短四年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碰到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类的案件居多,引发的争议焦点层出不穷,如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何种关系?保证保险合同是否从属于借款合同?对此,理论界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借款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基础,但后者具有独立性,理由有三,一为保险责任确定之独立性,二为保险保障功能行使之独立性,三为保险责任承担之完全性。又如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是什么呢?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又为何物呢?笔者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引用审判案例,逐一阐述,同时肯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中包括贷款方以权益转让书的形式一并向保险人转让抵押权等相关权益。当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两者并存时,究竟何者的效力优先呢?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属于“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合作协议的基础与核心,合作协议为保险合同的补充。若有特别约定,就以合作协议约定作为界定银行与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依据,但合作协议不能实质性变更脱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第四部分为“制度完善”。贷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涉及银行、借款人、汽车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四方当事人,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其各自身份均具有多重性。该部分主要针对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发生的纠纷,不同的纠纷,当事人不同的抗辩,以及不同的实务处理结果,其宗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笔者针对社会信用的缺失,车贷险的运行面临着重重困难和障碍,各类纠纷屡见不鲜,汽车消费市场的前景又如何?我们又该如何面对?笔者试以长远、辨证的眼光,找问题、出对策。首先查找银行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如“银保合作”对象单一,“间客式”的贷款操作方式、消费贷款的利率较高,贷款品种单一,以及贷前审查制度松散等原因,造成信贷业务操作被动,对购车者而言,背负着沉重的还款负担。因此,笔者建议银行应积极开办“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与多方合作,激励竞争机制,降低贷款利率,完善贷款品种,试行区别利率;审慎选择贷款对象,试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让分险规避在萌芽中,确保贷款安全。其次,笔者查找保险公司的操作规程,提出保险公司应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严禁将保险做成担保,并加强与银行、汽车经销商的协作,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维护银行的利益。汽车经销商应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用于因汽车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最后,根据我国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所面临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问题,笔者呼吁一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失信惩戒体系,其中包括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议在保险法中第二章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中,增加有关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定,以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应尽快出台《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除此之外,应将经济犯罪预警体系中纳入失信惩戒机制,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保险类的犯罪行为,加大失信惩戒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信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让我们共同期盼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有着美好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