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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就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在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按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知晓,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这两大类。该权利作为一种合同解除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它使得劳动者可以自由决定摆脱用人单位的束缚,结束劳动关系,恢复“自由身”。鉴于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基本状况,为了更好地充分地使劳动者能行使其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约的权利,是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的,这不但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稳定发展。同时不可忽视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度”,而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过于强调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缺乏对其单方解除权的合理限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积极寻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点,最终实现劳资双方的双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基本原理概述,包括概念分析、价值意义及分类研究。第二部分针对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解除权,首先归纳我国现实的立法状况,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预告期过于单一、对强势劳动者规制不足等等,然后结合域外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制度比较研究,提出笔者的解决思路。而第三部分,则是针对劳动者的单方即时解除权,同样在归纳梳理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定情形不全面、可操作性较差等等,再结合域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立法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