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种司法哲学理念,司法能动主义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滥觞于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政传统,旨在推进法治进程向前发展以及促进实质公平正义。围绕这一总目标,历史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在发展过程中又演化出许多新的现代内涵。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是一对永远处于博弈状态的司法理念,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发展,也经历了由能动到克制又转而提倡有所克制的能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能动司法,是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社会背景下的特殊形态,其与司法能动主义在政治形态背景、哲学基础、实践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在运作目标,价值取向等方面又有共通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综合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倡一种有所克制的司法能动主义。首先,通过对司法能动主义词源的探究,梳理司法能动主义在西方语境中的发展过程,归纳出其丰富的现代内涵,为我国能动司法概念的界定,拟出对照范本。同时通过对比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指出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互相渗透和影响。结合前述归纳出来的现代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从德国与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掘司法能动主义在这两个国家的实践内容和过程,并指出其对我国推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启示,即从相同法律传统国家的实践来看,我国提倡能动司法有其正当性,但同时必须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固有危害保持警惕。然而我国最高法院提出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在概念上并不能完全重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通过博弈交相转变,其中能动司法,是司法能动主义在我国引起的一场深刻司法意识变革。通过对我国能动司法提出的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和公民意识背景的考察,以及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对比,从内容、典型实践形式、和特点三个方面,揭示我国能动司法这一特殊理念的蕴含。由于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着很多难题,对司法活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结合我国的现实背景,能动司法在我国的提出和施行有其必要性,但是基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基础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如果一味的激进的扩张司法能动主义,不仅无法达到司法能动主义保障民主的目的,反而会损害民主正当性和扭曲司法职能。因此提倡对能动司法进行克制,以寻求更为理想的司法能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