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度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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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和商业模式对全球税收的挑战问题,早在2014年就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提上了议程。OECD指出,受到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影响,税收收入的损失,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每年可以达到近二千五百万亿美元。这些税收收入损失,原本可以用于各国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中,因此有必要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打击和全球共同合作。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这方面的影响显然是更大的。因此,对金砖国家这些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时,更应当关注BEPS问题。在OECD/G20的BEPS行动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反避税,而行动六“防止协定滥用”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反避税方案,因此设立“防止协定滥用”相关规则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中国和印度两国(以下简称“中印两国”)在国内生产总值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都位于世界前五,同时考虑到印度在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应用,尤其是利益限制条款的使用中,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因此对同为金砖国家的中国和印度进行比较分析,对于金砖国家之间的共同合作具有可参考性。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在性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另一种是“特殊反避税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主要是主要目的测试规则(PPT);特殊反避税规则内容较多,主要是“利益限制规则(LOB)”、第三方法域常设机构防止滥用规则、“受益所有人”反滥用规则等。其中,利益限制规则又由“主观测试”规则和“客观测试”规则构成。主观测试内容与主要目的测试的内容较为类似,客观测试包括针对特定人和特定行为的限制规则。本文试图将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由“PPT规则”和“LOB规则”构成的防止协定滥用规则。这两项规则能够适用于整个税收协定,并非只针对某种收入来源或居民。另一类是由第三方法域的常设机构防止滥用规则、“受益所有人”的防止滥用规则等内容构成的,针对某一类居民或收入的反滥用规则。本文仅讨论第一种分类,即系统和深入研究中印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的PPT规则和LOB规则。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较全面、深入和系统地研究了中印两国的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滥用的规则,分析了中印两国税收协定中PPT规则和LOB规则的具体内容,比较了具体内容的类似点和差异点,指出了目前两国各自税收协定中的防止协定滥用规则中在适用主体、救济方式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试图阐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公约)对两国在协调协定滥用的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从金砖国家视角讨论中印两国对防止协定滥用规则的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方向。本文除绪言、结语外,由以下四部分主体内容构成。第一部分“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基本内容”,从主体、目的、范围等角度重新分析了税收协定的含义,指出税收协定在当前国际税收交往与协定签署的语境下较适当的定义;分析了协定滥用两种常见的情形;提到了“防止协定滥用”术语之变化;并引出了“防止协定滥用”之PPT和LOB两个规则。第二部分“中国、印度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之主要目的测试规则”,阐述了中印两国税收协定中PPT规则,考察了其发展趋势;采用“新三要素说”,比较分析该条款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第三部分“中国、印度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之利益限制规则”,阐述了中印两国税收协定中LOB规则,考察了其发展趋势;比较分析规则的具体内容诸如假定条件中主体条件和行为条件。第四部分“中国、印度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对金砖国家合作之启示”,讨论了中印两国税收协定中“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研究,能够给中国-印度双边税收协定未来在此方面的合作。同时,由于目前金砖国家之间在“防止协定滥用”上的合作主要是MLI公约,但是虽然目前MLI公约已经协调了此内容,但是仍存在问题,如协商的条款是否在PPT上使用的问题,MLI公约只进行了技术上的讨论等,有可能降低规则使用的效率,因此提出了金砖国家在防止协定滥用内容上的合作的具体方面。本文的主要结论为:中国、印度对于“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使用上存在不同偏好,中国倾向于在特定的收入中使用PPT规则,而目前极少使用LOB规则;印度则倾向于在整个税收协定的所有收入中都应用“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并且在PPT和LOB上都有更多的经验。考虑到LOB规则在实践中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以及中国与印度在国际直接投资总额中都处于世界前列,因此中国可以参考印度的税收协定,尝试在未来更多地使用LOB规则。另外,就MLI公约对各法域的税收协调规则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认为可以在如能力建设上做进一步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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