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中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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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为乡村全面振兴擘画了美好蓝图,明确了乡村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民自主有效治理的各项制度,是实施这一重大战略安排的必然要求。在乡村治理中,如何发挥民主监督的应有作用,从而规制村级自治权力的行使始终是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为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载体,村务监督委员会经由部分地区实践探索而产生,并依托国家的大力推动而逐步兴盛开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保障村民自治权利、推动监察职能向乡村延伸和促进“三治融合”的重要价值功能。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纳入到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并对其法律地位予以了确认。2017中央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健全完善作出了系统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机构发展的路径方向。尔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对之予以细化落实。现如今,全国各地近60万个行政村都逐步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村务监督机构,并在实践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实体层面的自身组织体系不健全、程序层面的其他组织间的权力关系尚未理顺、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地位无法充分彰显,自治性也逐步被消解,使得其监督功能呈现不同程度的弱化倾向。基于此,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宏大时代背景,在重新检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的基础上,需要从优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体系、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以及完善运行机制等几个方面着手,力求进一步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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