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买受人瑕疵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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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3条,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买卖标的并使买受人获得该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约定价款并受领买受物的合同。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也约束了买卖双方负担各自的合同义务。买卖法对买卖这一发源最早、影响最为深远的合同债务关系的规范,则不仅体现了现实生活的需要,也在立法上对其他债务关系起到了示范作用。   德国立法者在2002年债法改革中对买卖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不仅是由于德国必须在2002年以前将《欧洲联盟消费品买卖指令》转化为国内法这一外在原因,德国买卖法本身自1896年颁布以来就存在的立法瑕疵,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日益暴露的缺陷,都使得买卖法改革势在必行。   在债法改革中,德国立法者采用“大解决方案”,以转化《欧洲联盟消费品买卖指令》为契机,将指令关于消费品买卖的规定作为改革买卖法一般规定的基础,而仅仅对消费品买卖作出特别规定。   买卖法改革的核心是取消了旧法对物的瑕疵与权利瑕疵、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的严格区分,同时废除了旧法中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其具体表现是将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统合起来,取消旧买卖法对给付障碍的诸多特别规定,通过法条援引,将瑕疵给付责任归入一般给付障碍法的体系之中。   改革后的德国新买卖法将“出卖人必须使买受人取得无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的物”加入到第433条出卖人义务之中,从而使交付无物之瑕疵和权利瑕疵的物也成为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了有瑕疵的物,则属于出卖人义务侵害,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新买卖法第434条、第435条分别对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做了详细规定,通过清晰界定何为瑕疵,为保障买受人的瑕疵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物的瑕疵界定见《德国民法典》第434条,它包括:风险转移时性能不符(第1款)、安装瑕疵(第2款)和错误交付及过少交付(第3款)。在界定风险转移性能不符时,德国立法者引入了“主观瑕疵概念”和“客观瑕疵概念”,以约定性能为最根本标准,同时,为更好地保护买受人权益,在物的瑕疵里还加入了公开性广告陈述的影响。根据第435条对权利瑕疵的规定:第三人不能向买受入主张任何权利,或者仅能向买受人主张从买卖合同中所承受的权利的,买卖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一项不存在的权利的,视同权利瑕疵。   瑕疵权利是买受人在出卖人瑕疵给付情况下享有的权利。根据德国新买卖法第437条及其下诸条的规定,买受人享有的瑕疵权利包括:再履行请求权、解除权、减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偿还无谓费用以及基于担保的请求权。   在买受人各项瑕疵权利中,再履行请求权享有优先地位。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请求除去瑕疵或者请求交付无瑕疵的物以作为再履行。它可以看作是原买卖合同的履行请求权以另外形式的延续,是出卖人的“二次提供权”。德国法这项权利的赋予既是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出卖人的人性关怀,期望通过出卖人提供二次给付能使双方最终达成合同目的。买受人的解除权、减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偿还无谓费的请求权都属于次级权利。如果出卖人向买受人给付的买卖标的有瑕疵,在无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依据解除法的一般规定解除买卖合同。减价即为降低价金,减价权是买卖法特有的制度,债法改革后,它与解除权一样被设定为形成权,买受人通过向出卖人发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降低价金。新买卖法通过法条援引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买卖合同债务关系,出卖人违反了合同义务,买受人可以请求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这是买受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偿还无谓费用与请求损害赔偿间属于替代关系。买受人可以在主张解除权或减价权后,同时要求出卖人偿还无谓费用。除此以外,新买卖法赋予了买受人在拥有法定请求权的基础上,同时享有基于担保而发生的权利,它包括出卖人或第三人对物的性质承担的担保,以及使用期限担保,这两种形式的担保并行于买受人其他瑕疵权利,是出卖人自己对自己做出的约束,也是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作出补偿的前提。消费品买卖的规定位于德国新买卖法第474条至第479条。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无论是《欧洲联盟消费品买卖指令》,还是转化指令之后的《德国民法典》,都对之作了特别规定。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0条,买受人在受领买卖物以前还享有基于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消灭时效制度也是德国债法改革的重要改革对象之一。新买卖法对买受人瑕疵权利的消灭时效作了详细规定,这不仅包括消灭时效的时间长短,还包括其起算时点。当然,买受人要主张其瑕疵权利,除了要求买卖标的必须存在瑕疵以外,其瑕疵权利还不能被约定或法定排除。   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后的新债法又被称为“债法现代化法”,新买卖法无论是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实践执行中,都重焕生机。买卖法的规定不再是独立于债法体系的特别条款,而是融入到整个体系中,特别是融入到整个合同债务关系体系之中,仅在个别地方进行特别处理。此外,新买卖法的行文也更加严谨,逻辑更为清晰,字里行间都体现了对买受人的保护,也不乏对出卖人的人文关怀。在这些方面,德国立法者对旧法买受人瑕疵权利相关规定的改革对不断重视买受人权益保护、行走在民法典制定之路上的中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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