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社会群体性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由于现实的需要,群体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群体诉讼制度,是指一种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群体性纠纷的存在并不是一国的“专利”,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伴生现象,它是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是发生的频率、规模大小、具体表现、发生原因有所不同而已。一般地讲,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群体性纠纷的发生频率就高,规模也越大。正是因为群体性纠纷是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现象,因此各国也都有自己土生土长的,或引进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像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其原因主要在于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过于原则,法律条文太少,可操作性比较差;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代表人诉讼也遇到了运行的难题,从所谓的“稳定社会不安定因素”方面考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案件大多不予受理。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在考察外国三种群体诉讼制度类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和实际,借鉴国外几中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设想。本文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群体性诉讼制度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首先着重阐述了群体性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并对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功能及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二部分是分别对外国的几种典型的群体诉讼制度,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了介绍,并比较分析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国外几种群体诉讼制度的异同点。第三部分介绍分析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和运行现状,探讨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群体诉讼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改革与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的一些设想。指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的加以完善,建议引进团体诉讼制度,并在群体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代表人实体权利的扩大、公告程序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