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中行刑关系的判断——以环境刑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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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是事关两大法律体系的犯罪,其无法单独由刑法加以规制,需要法律部门之间的联合判断。这种联系导致了刑事不法判断的复杂化,实践中也不乏各类引人思考的案件认定。行政犯中刑事不法的判断核心在于厘清行刑关系,在于合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环境刑法作为行政犯的典型体现,也是当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以其为例进行具体分析,可以有效确立起行刑关系判断的理论、原则和规则。第一章是行政犯中行刑关系判断的概述及争议。本章第一节对行政犯中行刑关系判断进行了概述,对行政犯和行政犯中行刑关系的判断这两大概念进行了介绍;并说明了本文以环境刑法为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本章第二节围绕着行政犯中行刑关系判断的争议展开,具体来看包含:(1)当刑法与行政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设置判断标准;(2)刑事违法是否应理解为“行政违法+危险结果”;(3)环境行政合法行为是否具有入罪可能性;(4)行政违法行为在满足何种条件时应构成刑事不法行为。而这些争议实际上都是立足于“行政犯的行刑关系判断”这一问题之上。第二章是对行刑关系基本立场的确立,其核心在于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区别,在于确立行刑违法性判断的基本立场。本章第一节对现有的行刑关系观点进行了梳理,主要包含行刑关系独立性说和行刑关系从属性说两大类。在此之下,前者又包含绝对独立性说和相对独立性说,后者包括绝对从属性说和相对从属性说。本章第二节对以上四种学说分别进行了评析,绝对独立性说导致了不同法域评价的矛盾,绝对从属性说忽视了刑法自身功能的实现,相对独立性说存在过度实质化的危险,相对从属性说中的一般违法概念无存在必要且二重判断模式有导致构成要件形式化的风险。本章第三节是对相对从属性说的提倡,一方面对既有的批判进行了回应,指出各种批判观点值得商榷;另一方面,相对从属性说相比其他理论更具有优越性,其弥补了其他理论的不足,又契合了现实的需要,是行刑关系基本立场的应然选择。第三章是对相对从属性视域下基本原则的厘清,相对从属性说作为基本的立场无法直接适用于实践,为了切实解决环境刑法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先确立指导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本章第一节从从属性方面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在此主要体现为法秩序统一原则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本章第二节则从相对性方面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应坚守合目的性与合比理性两大原则。第四章是对相对从属性视域下具体规则的展开,实践适用最终应落实到规则的适用,在具体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了四个基本规则。本章第一节探讨了从属性方面的基本规则,一是注重从属性类型的全面性规则,环境刑法对行政法的从属有概念上从属、行政法上的从属和行政行为的从属;二是注重前置法判断的指引性规则,环境行政法上认定为合法的行为不能成为环境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在认定违法行政行为对刑事认定的影响时,要将过错主体与法益侵害结合进行判断。本章第二节确立了相对性方面的基本规则,一是坚持刑法的价值判断优位规则,环境刑法和行政法对同一概念的解释应保持相对的一致性,行刑规定不一致时以刑法的价值判断为优先;二是坚持轻微违法行为出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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