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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手段,政府采购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和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顺应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争议,以及立法时对我国具体国情的考虑,其中还有许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符需要修正和完善的地方;而且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这种现实情况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国际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开论述的逻辑顺序是,先阐明基础理论问题;然后分析国际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制度,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运用所得出的结论作为完善我国国内法律的依据。全文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分四章。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篇。研究重点放在对政府采购进行定义上,运用从逻辑学对概念的定义中抽象出的要素定义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科学界定。首先从政府采购的各种表象中提取出共有的要素(即自有要素),再通过与商业采购的比较找出其特有要素,最后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政府采购的定义。此外,还总结了政府采购国内规制的缘起及现状、国际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并以时间为明线,以政府采购从财经政策工具到宏观调控手段的演变为暗线,介绍了对政府采购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的理论。第二章研究了政府采购主体的确定标准问题。从当前国际规则中对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定来看,对于何种主体从事的采购行为可以列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这一问题,国际和国内理论界在传统的政府采购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