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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创业板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更加需要强化公司治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法律等硬性制度还有待完善,媒体作为“第四方权力”的治理作用逐渐受到重视。而这种法律外制度到底能否发挥一定的公司治理作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会有怎样的影响?在此问题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作为转型经济体,法律环境并不完善,而政府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更为突出的角色。在各地区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媒体关注所产生的监督力量是否不同?怎样的制度环境更有利于媒体关注发挥监督作用?本文围绕以上问题展开研究。本文通过选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0至2012年度考评期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打分情况以及相关样本公司的财务数据和治理数据,对媒体关注与信息披露行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此研究基础之上,本文加入了法律环境和政府干预等宏观制度变量。本文发现,虽然媒体关注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改善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但是仅有来自于媒体的负面报道才能有效督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改善。通过拓展研究发现,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是媒体关注产生作用的重要外部因素,而政府干预程度对这种作用的影响并不显著。与现有的文献相比,本文证明了媒体负面关注产生的监督力量有利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改善,同时也为更好地理解媒体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提供了依据,并且本文还发现了法律环境是媒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外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