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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实用艺术品应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中国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实用艺术品。在相关实用艺术品的案例中,法院对于是否给予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争议。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并没有在立法独立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各种争论。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明晰实用艺术品被纳入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条件及其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本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期望通过本文的撰写能明晰实用艺术品被纳入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条件及其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正文部分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引用案例说明什么样的物品是实用艺术品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同时通过两组相关概念的比较区分,进一步解释实用艺术品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章通过案例分析得出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及标准。并借助于美国判例中关于分离标准的经典案例进行解释。实用艺术品中可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是其中的与实用功能分离并独立存在的艺术性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分离。第三章仍然选取了案例对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要求进行分析,阐明著作权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要求有别于著作权一般意义上的独创性要求。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其的判定主要依靠法院的判定。明确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外观设计)保护的差别和意义。结论部分,根据前三章对实践案例的分析与论述对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分离以及创作性程度的要求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