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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来,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了长足发展。2017年我国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初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四年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吸取了试点工作中有益经验,但是其对法律条文的设计仍过于原则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启动方面在理论与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合理设置意义重大。启动机制的不完善可能会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不明、启动程序混乱、无法兼顾启动的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但目前学界的研究多集中于举证责任等具体诉讼程序,对启动机制未形成系统性的研究,在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程序及启动机制的保障制度等方面未能形成共识。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出探讨,力图通过对法律制度、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现实问题,结合国外经验及教训提出完善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建议。全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有关内容及其启动机制的界定进行探讨。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法理基础和缘起进行充分的理解后,本文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主要构成,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是指规定由谁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如何启动以及怎么顺利启动的制度总称,其主要构成包括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启动程序、启动机制的保障制度。第二章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概括,讨论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的现状并分析了问题所在与产生原因。本部分首先围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有关启动机制主要有启动主体单一、启动时间滞后、线索发现及其处理规范化程度不足、启动机制保障制度缺失等不足,随后进一步发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三:未能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机制中的地位;未能正确认识行政公益诉讼涉及主要的领域的特殊性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点、法律法规容纲领性太强并未能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第三章对域外典型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启动机制内容进行剖析与比较进而获得相应启示。通过对两大法系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启动机制的了解发现:启动主体上各国都是有逐渐放宽的趋势;启动程序上尤其是在启动时间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事后追惩”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并且“事前预防”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启动机制保障制度上,英美德日几国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并缺乏规制。对此,我国应当在尊重现行法律制度且考虑我国司法环境大情况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借鉴与学习。第四章讨论了如何完善与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给出了具体的改进要求与方法。在启动主体方面应当坚持多元化的改革、坚持“检察机关一元为主,其他主体多元参与”。在启动程序中,启动时间应当适用“事前预防、事后追惩”相结合的启动时间模式且在环境保护领域以“风险行政”为指导理念尽可能实现“事前预防”;对于诉前程序的改进,应当做到规范检察建议的形式要件、明确“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判断标准、缩短有关领域诉前程序期限。而在启动机制的保障制度中应当从排除非法干扰、检察机关立案审查规范化、怠于启动预防制度、滥诉预防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不过数年,有关启动机制方面的研究还极为少见,本文试作出初步的探讨,今后还有待学界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