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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法。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使这一刑种的实际运行效果大打折扣。我国检察机关负有监督罚金刑执行的权力与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却因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意识欠缺、监督措施单一与乏力、配套措施不完善,而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研究罚金刑执行的检察监督问题,不但有助于检察机关端正对罚金刑执行进行监督的认识,增强检察机关对罚金刑执行进行监督的自觉性,而且有助于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工作机制的建议,使罚金刑执行的检察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我国罚金刑执行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法院判处罚金刑的增多,与罚金刑的低执行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即便是在为数不多的罚金刑得到执行的案件中,大多也是通过预交罚金,罚金异化为“赎金”等“潜规则”提前执行,而不是按照执行程序正常执行的结果。罚金刑在执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完善法院的执行程序得以解决,因为虽然法院作为罚金刑的执行机构,在内部规定了如何对罚金刑的执行进行监督,但是法院确立的内部监督导致了“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难以真正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对罚金刑的执行进行监督可以做到“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执行机构的权力滥用,还可以维护刑事裁判的执行力以保证国家刑罚目的的实现,能够对罚金刑的执行起到保证督促作用。此外,目前相对来说执行的检察监督处于“短板”,完善罚金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对于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第二部分论述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成和运作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罚金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太过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的措施单一且缺乏强制力,所以监督的效果不甚理想。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已经逐步开始了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制定了《“罚金刑”执行监督具体实施办法》,很多未被执行完毕的刑事案件,都在办法出台后被集中执行;浙江省富阳市检察院在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未被执行罚金刑,检察院积极与法院配合将罚金予以执行,上缴国库;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与监狱部门密切配合,将罚金缴纳情况作为考察服刑人员认罪伏法情节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减刑相挂钩,使判处的罚金被执行等等。第三部分论述完善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构想。我国的检察机关历来重视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监督,在执行阶段也只是注重对生命刑和自由刑的检察监督,而包括罚金刑在内的财产刑的检察监督则处于被遗忘的边缘。因此,完善罚金刑执行的检察监督,首先应当从观念上扭转检察机关忽视罚金刑执行监督的局面,使其将包括罚金刑在内的财产刑纳入监督的视野,认识到法律规定的附加刑和生命刑、自由刑相比也很重要,不能偏颇。其次,在具体制度的完善方面:(1)对于监督主体。应当以司法解释明确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主体(2)对于监督内容。由于罚金刑的执行情况是复杂多变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对一次缴纳和分歧缴纳、减免缴纳、超过执行时限实行跟踪和同步监督。(3)对于监督方式。主要实行动态监督。首先建立执行卡片,做好登记,了解哪些是需要监督的;同时是要加强与社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比如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从而了解更多的情况,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而检察建议需要完善之处就是增强检察建议的效力,因为目前的口头建议和违法纠正通知书等检察建议的强制力还不够,在被监督部门不理会时,监督的效力无从谈起。监所检察人员除了可以采取约谈、走访、调查等方式外,还可以利用申诉、控告等部门增加知情的渠道。最后,应当完善监所检察部门的配套机制。目前监所检察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人员少,办公条件差、基础设备落后、经费保障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监督工作,应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人才招录补充力度、建立检察院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以及将科学技术应用于检察工作中的意见。此外要增设关于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考评机制,利用考评机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督促监所检察人员做好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