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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妨碍社会公正的重大障碍,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妥善解决制度性弱势群体问题,保护制度性弱势群体权利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时代使命。然而,对一方权利的保护,同时就意味着他方对义务的承担。这种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绝非是不证自明的,需要深刻的理论说明。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研究虽然丰富,却多流于实证化,鲜有论及“为什么进行保护”的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当我们对某一事物之为什么还不清楚时,我们就不能说这一事物应该怎么办,并付之以坚决行动。”本文正是从制度性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即“为什么”要对制度性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这种权利的要求为何是正当的?
笔者认为,对制度性弱势群体予以权利保护,体现的是人类对自由、平等伟大精神的追求。基于对人权的天然要求是对制度性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本源所在。然而,绝对的个人权利是不存在的,制度性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当是具体的、相对的,而非抽象的、绝对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摆脱权利思维的形而上学性,不搞盲目的权利崇拜,而应将权利放到广阔的社会关系中、放置到整个共同体(国家)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关系的获得具有真实性。首先,制度性弱势群体的权利要求具有合理性。现代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对自由、平等的追求是人类不可泯灭的天性。不过权利具有滥用的倾向,社会资源也是有限的。人们在追求权利的同时也要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其次,秩序的形成就是不同利益集团间博弈的结果,一个有序、和谐的良性社会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得以平衡的社会。根据木桶原理,制度性弱势群体这块短板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若要发展则必须对制度性弱势群体权利予以保护。最后,根据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的理念,国家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在于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制度设计偏失的责任在于国家。因此,国家必须承担起制度性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重任。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也得到了民众的认可,获得了合法性的积累。因此,国家若想长治久安亦需对制度性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可见,对制度性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所展示的是个人权利与社会普遍利益、国家权力的冲突与整合的复杂历程。因此,对于制度性弱势群体保护的正当性研究也需要从个人权利、社会利益以及国家权力三个维度去出发,深入进行考察,并通过对偏失的制度予以矫正,构建个人救助、社会救助与国家保障的协同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地保护制度性弱势群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