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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依法要求特定国家机关撤销或变更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理决定,并获得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民主与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干部管理制度的影响,认为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从属于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申诉和控告等内部渠道来解决,排除了由独立的行政机关来对公务员进行救济的途径。建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务员行政救济制度得以建立并日渐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脱胎于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主与法治的程度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具体表现在立法技术粗糙,实体性规范欠缺,程序性操作不完善等诸多方面。就目前的司法运行状况下来引入完全的司法救济为时尚早,所以选择行政救济是比较符合国情的。为了顺应人权意识日渐觉醒的民主潮流,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探讨作为全球最大的公务员群体权利的行政救济制度,赋予他们完整的救济途径,使他们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并以此为切入点来促进我国的行政管理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这既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本文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写作起因,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对我国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和反思,简述自建国以来,我国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几次比较重大的变革。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的现状,缺陷以及成因,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管理制度影响;忽视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基本理论研究;没有独立的裁判机关;没有完善的救济程序制度等。 第四部分,介绍国外较成熟、完备的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重点介绍美、英、法、日、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并对其利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较得出可借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行政救济制度大有裨益。 第五部分,论述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的构想,设立独立的行政救济机关;进行事前救济;完善救济程序;完善赔偿制度;引入行政和解等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以实现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的完整性。 总之,无救济则无保障,忽视救济,势必造成权益保障的虚无化,最终必然影响依法行政的实现,也必然影响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所以,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机制将有利于公正、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促进民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