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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随着城镇化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不断增加,有必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并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立法。发达国家的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经验表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6月对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他指出: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关系到节约使用资源,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我国近些年正在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国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继加速启动,效果初显,当前我国的46个重点城市已经先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9年7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为了将其全面落实,应筹备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展现“生活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促进以法治为基础的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加快建成。应当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以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标,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最好水平,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综合治理、全社会普遍参与”理念,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全面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效,加快建成生态之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现,既要求公民参与,管理层推进,科学技术支持等,也要确保生活垃圾分类从规范制度走向实践的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落实。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中,监管主体不明确、相关监管职责不清晰,会导致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无法充分贯彻施行。讨论和明确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主体及其法律职责,可以使得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主体有效履行职责、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进程,最终达到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主体问题切入分析,探析分类监管主体的明确和职责的协调配合,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三个角度界定了来自政府方面和社会各界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管主体,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监督检查主体、行政监管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第二部分详细剖析了本文运用的理论基础,即公众参与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部门,应该发动各方监督主体共同发力,更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才能让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长效实施。第三部分提出了上海市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之初所出现的问题,垃圾分类各项工作刚刚起步,实践中各监督主体在履行职责时仍有很多进步空间。用事实论证的方式,对相关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第四部分是针对前文所涉问题的建言献策。从政府、社区、公众等多元主体的角度进行路径探析,对相关制度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从强化政府监管、制定居民公约和行业规范、发动公众参与等方面提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