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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围绕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我国在一人公司立法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探究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路。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笔者简要介绍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分类、特征以及其发展过程,并分析了它存在的弊端,指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不足,说明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下面用五个部分对一人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是加大资本制度的改革力度。笔者首先分析了注册资本的作用和功能,指出注册资本对债务的担保功能正在减弱,我国公司法试图用最低注册资本金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不会取得预期效果的。接着阐述过高的资本门槛所可能产生的弊端:第一,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多属中小型企业,提高资本门槛,限制了一人公司的发展,于立法初衷不符;第二,容易增加名义股东,引发诉讼纠纷。第三,不同的市场主体享受不同的法律待遇,引发社会不公。笔者建议应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使一人公司的资本“平民化”,鼓励个人投资,繁荣市场经济。然后是严格资本三原则。此部分侧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虽然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并没有给与特别的关注,这样的结果是一人公司股东可能会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笔者提出三点防范措施,第一,要建立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严格责任机制,以防止股东操纵评估验资机构进行虚假评估;第二,借鉴出资担保制度,以保证资本充实,限制董事经理的报酬,以防止公司股东变相倒空公司资产;第三,对公司的转投资和对外担保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第三部分是完善公示制度。本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衡平股东和债权人信息的不对等,要求一人公司必须进行身份公示,从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是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在一人公司设立时要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是法人独资,而对于存续型一人公司是否也需要进行身份公示并没有涉及。这是一种并不彻底的身份公示制度。笔者提出要建立全面的身份公示制度,建议公司法规定存续型一人公司的身份公示制度,以弥补这一缺陷。同时建议还要公示公司的成立时间和类型、公司成立后的运营情况和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和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良历史记载。把这些记入公司档案,不仅可以让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及股东的相关信息、弥补信息获取渠道的不对等,及时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制一人股东认真经营管理公司,防止不良历史的产生。第四部分是强化监督机制。我国公司中的监事会在实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理想,一人公司更是如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兼有制度上的因素和监事本身的因素。要强化对一人公司的监管,笔者提出,既要强化内部监督,又要加强外部监管。强化内部监督主要是要突出内部监事的独立地位,包括监事的产生独立,经济地位独立和活动经费独立;外部监管主要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债权人监管制度以及重视国家监督等措施,全面构建了一人公司的监督制度。第五部分是健全财务会计和强化财务监督。财务会计是公司治理的难点,也是各方监督的焦点。怎样做到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的分开则是健全财务会计的关键所在。而要做到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截然分开,就必须要严格保存财务记载,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同时笔者还建议引入审计员制度,及时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一人公司财务会计的健康发展。第六部分是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人公司弊端的最后防范措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机制,对保护债权人是非常有效的。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笔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一人公司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即:一人公司的有效设立,有滥用公司人格的不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和滥用公司人格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等四个方面。一人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情形包括一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滥用公司人格诈害公司债权人、公司人格形骸化以及其它应该注意的事项,弥补了公司法中规定不明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