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验告知我们,理论和实践并不总是携手前行。刑事司法审判中,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法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其思考方式就会现实而具体。那些游离于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之外的因素即案外因素就会“悄悄”地进入到刑事审判中,进而对裁判结果产生作用力。为了能够系统梳理案外因素的种类、认清其对刑事审判活动的作用机理及路径。本文从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定义和特征出发,提出了刑事审判中案外因素的具体分类,而后指出了案外因素在刑事审判中的存在及影响,进一步分析了案外因素对刑事审判的作用机理,随之具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规范路径,最后结合我国司法改革对案外因素进行了分析和展望。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刑事案外因素的研究状况作总体阐述;第二部分是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基本范畴;第三部分是案外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案外因素影响刑事审判的作用机理;第五部分是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规范路径;第六部分是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再审视。具体如下:第一章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基本范畴。刑事审判案件既有“内”、“外”之分,又具“内”、“外”之别。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是区分二者的依据,其划定了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范围。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系刑事审判案件之“内”,除此为刑事审判案件之“外”即案外因素。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特征,主要具有非法定性、隐性特征、依附性及时空性。案外因素的这些特征,与酌定量刑情节、非规范化因素、司法裁判隐性知识、司法潜规则概念产生了交叉、混杂、生成等关系。其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区分酌定量刑情节和案外因素的核心,酌定量刑情节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关,而案外因素则与之无关。然而由于“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实质上是包含价值的目的性判断。由此,酌定量刑情节和案外因素的界限仍具有模糊性,进而随之带来了二者的互动性,这也是案外因素所具有的时空特性的体现。非规范化因素的函射范围要小于案外因素,因为案外因素还包含了习惯、道德等非法律规章的规范因素;案外因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存在,构成了司法裁判的隐性知识和潜规则的生成背景及来源。本文将庞杂的案外因素根据主体(法官)和客体(审判对象)、宏观(社会结构)和微观(参与主体)的角度把案外因素归纳为社会结构因素、刑事诉讼参与人因素、社会舆论因素及法官因素。第二章案外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案外因素既能对定罪产生影响,又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在定罪方面,案外因素能够影响罪之有无、此罪与彼罪;在量刑方面,案外因素能够影响刑之有无和刑之轻重。根据案外因素的分类,社会结构因素、刑事诉讼参与人因素、社会舆论因素及法官个人因素均能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在社会结构因素方面,主要阐述了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三个方面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其中,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事审判的政治品性、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刑事政策执行模式的改变;经济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犯罪方面也体现在刑罚的适用上;在社会文化因素方面,从文化的核心即哲学观念出发,围绕我国“天人合一”哲学所衍生出的“贵民”文化和“重生”文化两个层面各自展开其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而“贵民”和“重生”实际上也是我国儒家文化内在超稳定结构所具有的伦理中心主义和直观理性的深刻反映。刑事诉讼参与人方面,主要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自然人因素、社会身份因素及社会角色三个面方面阐述了对刑事审判的影响。通过刑事热点案件的梳理发现,社会舆论因素主要是通过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社会角色的关注进而对刑事审判产生影响。法官因素包含法官的个性和法官的共性,共性方面主要指法官的刑事裁判思维。目前我国法官刑事裁判思维主要体现的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对刑事审判活动产生着重要影响。第三章案外因素影响刑事审判的作用机理。社会结构因素、刑事诉讼参与人因素、社会舆论因素及法官因素均会对刑事审判活动产生影响力和作用力。四种因素均有各自的作用机理且又具有实质关联性。刑法在时空环境中发生着演变,刑事审判系统也在这种演变过程中满足着社会结构的需求。在社会需求和刑法满足之间,刑法展现出了一种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刑事司法实践往往会呈现“重打击,轻保护”之迹象。刑事诉讼参与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出一种权力路径。因为在刑事司法场域内存在着一种权力逻辑。首先,我国的组织制度和机构安排划定了宏观的权力结构。其次,法律和社会对刑事诉讼参与人也进行了微观权力配置。由于刑事司法场域中存在着权力不平等结构,使得各种权力围绕刑事审判权发生着互动和作用,但整体上呈现出一种科层制权力传导模式,最终到达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的执掌者是法官。法官自身具有的社会一般人、国家公务员和司法裁判者三种角色。由于社会舆论通过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社会角色的关注背后所反映的是社会结构性问题,加之社会舆论的权力属性,由此进入到刑事司法的权力场域中,对刑事审判产生着正面和负面双重作用。而法官处于上述权力结构中,刑事诉讼参与人因素所展现出的社会结构性问题就会进入到法官裁判思维中,呈现出了一种角色的冲突。第四章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规范路径。针对案外因素的四个方面及其作用机理。本文也从四个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首先针对刑法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所带来的“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树立刑法的独立价值即是解决该问题的理念路径,也是作为实体的刑法自身为排除案外因素所作的努力。应认识到刑法除了打击犯罪外,还具有保障人权之功能,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其本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并契合法治公正理念的精神。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而由于刑法规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对于如何坚守罪刑法定及刑法解释等问题随之出现了形式刑法观和实质刑法观之争。从根本上讲,两种刑法观只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不同侧面,并无对错之分。从我国司法现实和排除案外因素的视角出发,应略侧重形式刑法观。此外,刑法客观主义认为惩罚的对象是对法益的侵害性而不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立场目前已经成为通说。基于刑法客观主义对客观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强调以及其在定罪中的优先顺序,能够改善刑事“政策性”、“运动式”司法中所带了的扩大打击问题和防范冤假错案,故必须予以认真贯彻。针对案外因素在刑事审判中的权力路径,一方面要从外部和内部保障刑事裁判权的独立行使,另一方面又要规范刑事审判权的运行和配套刑事裁判权运行的相关制度。针对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首先应从二者各自的特点出发理顺其应然关系,然后通过刑事审判对社会舆论的扬弃及适度引导达致二者的良性互动。针对法官的角色冲突问题,本文指出应该强化其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角色。首先,要树立理性的司法公正理念,尤其不能为了一味追求社会效果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其次,应保持审判的中立性,不能有偏见。最后,还应注重良心的培育,并在其指引下努力实现情、理、法的统一,达致社会公正。第五章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刑事审判案外因素的再审视。目前司法改革在我国如火如荼的进行中,理性的认清审判权的运行规律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对权力、人情关系等案外因素的排除正是司法改革对保障审判权良好运行的重要内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府层面均出台了消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权影响的规范文件。对刑事审判而言,司法改革所要求的阳光司法致力于铲除了案外因素的“藏身之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了刑事审判权在刑事司法场域中的地位,通过弱化法官行政管理缓解了法官角色冲突现象,并且对刑事司法场域内的权力生态系统起到了再修复作用。当然,其中也有不足和可改善之处。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路上,应该理性的认识到,由于刑事审判系统的不确定性,案外因素在我国处于转型期的刑事司法中将不可避免,定罪量刑的二元模式也会长期存在。值得期待的是,随着“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实行,法官审判权对防御和抵抗案外因素干扰的能力会逐步增强,刑事司法也会日益朝着公平、公正、公开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