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仲裁是人民法院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以其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优点而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最基本原则,在整个仲裁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它不仅反映了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仲裁制度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我国现行《仲裁法》自1994年8月31日颁布以来,实现了仲裁制度由行政仲裁向民间仲裁的突变,然而,受过度追求制度化、法律化的影响,仲裁实践中还存在种种不当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现象。 本研究主要论述了仲裁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以及仲裁制度中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仲裁实践中对意思自治进行的不当限制提出了修改建议。第一章“意思自治概述”,研究了意思自治的内涵、限制和仲裁模式下意思自治原则的特殊性;第二章“商事仲裁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功能性价值及其必要性分析”,分析了意思自治的特征是商事仲裁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仲裁存在的合理性根据,有利于仲裁程序公正与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第三章“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仲裁中的表现形式及实现机制”,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庭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的意思自治三种形式;第四章“我国商事仲裁制度自治性的缺失与完善”,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存在着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简单且表现形式简单、仲裁程序过于严格、临时仲裁缺失、过度的司法审查等问题。第五章“结论”。为了完善仲裁立法,彰显仲裁优势,并实现仲裁所固有的价值目标,本文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出发,就完善上述内容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之目的,笔者认为民事仲裁是我国的朝阳行业,应该有着无限的发展空间,但是这些年我国民事仲裁的道路走得并不平坦,诸多因素便是因为无法实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笔者自1995年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了解了许多仲裁实务方面的问题,因而盟发了写作此文的念头。作为一名仲裁工作者,我衷心希望我国的仲裁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地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