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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智能信贷产品公司涉及的金融领域增多,智能信贷产品的创新发展成为了人们的主要信贷方式。但是,以智能信贷产品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比如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就是以智能信贷产品为犯罪工具借贷消费购买商品,而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智能信贷公司以及智能信贷产品的法律性质等原因,对于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的行为,实务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主要包括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罪名争议。因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围绕刑法定性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对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进行合理的刑法定性。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概述,主要论述智能信贷产品的含义,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行为的含义及类型等内容,明确相关概念,列举不同判决的案例,从而归纳产生罪名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问题对刑法定性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不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的行为中,犯罪对象是智能信贷产品中的信用额度,而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的法律性质存在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的争议,如果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是财产性利益,则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是不是盗窃罪犯罪对象存在争议,所以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的法律性质是犯罪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前提;而因为智能信贷产品是否具有可骗性存在争议等原因,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窃取行为存在争议。因此,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的法律性质以及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窃取行为,明确智能信贷产品中信用额度是财产性利益,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且因为智能信贷产品公司具有可骗性等原因,犯罪行为不属于窃取行为,所以犯罪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智能信贷产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智能信贷产品是刑法中的信用卡,第二种观点认为智能信贷产品是信用卡的功能延伸,第三种观点认为智能信贷产品不是刑法中的信用卡,所以在第三部分中,首先明确智能信贷产品公司的法律性质,智能信贷产品与信用卡的异同,对刑法中信用卡的概念进行辨析,据此明确智能信贷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属于刑法中信用卡的发行主体,智能信贷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犯罪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四部分是分析冒用他人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应该构成诈骗类犯罪。对冒用行为类型分为冒用非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界定被害人与被骗人。从而将冒用非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区分为:冒用他人已经开通的非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他人名义开通非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金融机构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区分为:冒用他人已经开通的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冒用他人名义开通金融机构智能信贷产品借贷,从而分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