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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理论(theory of effcient breach)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根植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传统,并在英美法系的法治环境下的推动下从理论走向实践。由于合同条款的静止性与合同的履行所依据的环境的变动性常常会产生冲突,这将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而传统违约理论深受道义和伦理的影响,将合同必守作为一种信条予以确立,对违约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实际履行一直是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措施。但是在严格实际履行规则下,可能会带来守约方与违约方经济利益上严重不均衡的局面。这忽视了对违约方在违约能实现双方效益改进时个别公平利益的保护,同时由于实际履行是一种非自力的救济手段,它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保证合同的后续实施,这会带来司法成本的提高,无形中加剧了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阻碍了法律效率价值的实现。英美法系的效率违约理论从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主张如果违约方违约所能得到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超过履约时双方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违约就是有效率的,法律不应当抑制这种行为,强制实际履行。在波斯纳构造其效率违约理论时,不仅吸收了经济学和法学的基础理论,还在对功利主义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社会财富最大化理论作为效率违约理论的支撑。效率违约理论与传统契约必守理论在其运行逻辑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第一,契约伦理观存在差异,传统违约理念是一种道义论契约法理论,它行为的正当优先于结果的善,而效率违约理论是一种目的论契约法理论,强调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不在于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的属性,而在于人们采取的方式和策略是否能最大化的实现之前预设的价值目标。第二,契约假定不同,传统违约理论是以契约的完全性作为其契约假定的前提,而效率违约理论吸收了经济学的方法,将契约视为一种不完全契约。第三,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不同,传统违约理论以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式,而效率违约则以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手段。第四,方法论视角的差异,传统契约理论从法学视角出发,采取的是大陆法系抽象推理的逻辑思维方法。效率违约则突破了视角的单一性,实现了经济学与法学视角的融合。效率违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实现了对传统契约理论的超越,该理论以效率作为价值取向,自其提出以来,便在美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反响,在备受推崇的同时,学界对其正当性也提出了质疑。实际上,从价值的角度看,效率违约除了蕴含效率价值以外,它内在也蕴含了契约的自由价值与公平价值。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它能够矫正严格实际履行下带来的违约方与非违约方的实质性的不平等,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从类型化角度来看,不同种类的效率违约在经济分析下能够实现效率的改进。可以说,效率违约理论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它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为我们反思违约替代责任提供参考。效率违约理论虽然影响了英美合同法研究及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但在我国却并未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在对待英美法的效率违约理论时,首先不应当人云亦云的从情感上对其表示否定,而应从一种理解的角度出发来客观地认识它。该理论作为一种效率导向的理论,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价值诉求是一致的,同时我国合同法体系的开放性和相关规则也为效率违约理论引入我国提供了有利的空间条件。因此,对效率违约的引入可以从适用领域和规则层面等方面进行思考,以更好地完善我国违约救济体系,在个别利益和社会利益追求中达至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