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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具有冲击性强、破坏性大等特性,一旦发生,将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政府信息公开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一环,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难免会出现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等现象,致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不力。因此,必须加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力度。但当前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强化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责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树立政府诚信透明的良好形象等具有重要意义,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后,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责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这三阶段依次为保密时期(1949--1978年)的“政治运动式”问责,半公开时期(1978--2003年)的“个案处理式”问责以及公开时期(2003年至今)的“制度化”问责,由于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每阶段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各有其特点。近年来,特别是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之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责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成效主要包括问责理论不断深化、问责办法不断出台、问责力度不断加强。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漏问、错问、偏问、重问和轻问。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问责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思想意识落后以及问责体制机制不健全。从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责的现实需求来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问责应该树立责任意识与强化问责理念,构建科学的问责法律制度,强化多元化的异体问责机制,健全多样化的问责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