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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人们总是愿意援引“道德权利”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道德权利的正当性也需要进一步的道德原则加以确立,那么,在上述过程中,存在着怎样的逻辑与规范呢?本文试图围绕上述现象,集中探讨与“道德权利与契约主义原则的辩护规范”有关的三个问题:1.如果说,某一道德权利是辩护某一行为的正当性的好理由,那么,满足上述要求道德权利的内在条件以及外在条件是什么呢?2.如果某一道德原则是一个有效的道德原则,那么,该原则与上述道德权利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基于道德权利与契约主义的内在一致性,满足上述要求的道德原则是如何通过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的确认的呢?3.如果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确认的上述道德原则与道德权利是不相关的,那么,这是否会影响契约主义道德理论与道德权利各自的理论有效性呢?
为回应第一个问题,本文以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框架为基础,探讨道德权利的逻辑结构,论述作为“特权或自由权”的道德权利与作为“要求权”的道德权利间的逻辑关系,并且表明,“道德约束”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都对权利拥有者与义务承担者的辩护责任产生关键性作用。就道德权利的辩护对象与内容,将作为辩护性理由的道德权利区分为利益模式、基本善模式和选择模式,并比较三者作为辩护性理由的优势与局限。由于道德权利很难被证明是“绝对的”,所以道德权利需要进一步的道德理论的支持;而契约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因在辩护对象、边际约束、价值谓词方面与道德权利的一致性,而具备最有效地辩护道德权利的可能性。
为回应第二个问题,本文就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的内部结构而言,对“建构”主义与“契约”主义(作为道德哲学的两种抽象化方法)的不同运用,形成了两种“道德原则的契约主义确认模式”:“讨价还价”模式与“合理拒斥”模式;以“洛克限制条款”与“相互尊重”原则为例,评析“讨价还价”模式与“合理拒斥”模式对上述两个道德原则的各自的确认过程。以“自由至上主义原则”(“洛克限制条款”的蕴涵原则)与“相互尊重”原则为例,分析契约主义所确认的道德原则与作为辩护性理由的道德权利的5种逻辑关系,并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阐明其中两种有解方案:当针对某一行动的赞成与反对都诉诸“道德权利”作为辩护性理由时,产生权利冲突。(1)契约主义确认的道德原则通过支持“赞成与反对该行动的辩护性理由的任意一方”的方式,使得它所支持的一方成为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2)契约主义确认的道德原则通过否定“赞成与反对该行动的辩护性理由的任意一方”的方式,或者使得它所否定的一方的对立一方成为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或者替代它所否定的一方而作为辩护性理由成为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
为回应第三个问题,本文评析功利主义、义务论、美德论等道德理论在应对道德基础危机的困境,而契约主义以其独特的理论竞争方式,不再像上述道德理论一样诉求理论的完备性,并通过“涵盖‘道德领域的核心部分’”与“诉求‘次阶性质’”的方式弥补缺乏理论完备性的不足。以“动物权利”为例,表明有一部分道德权利的确处于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的有效范围之外,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道德理论的有效性。而那些处于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的有效范围之外的道德权利,如“动物权利”,作为辩护性理由的有效性,也并不因此受到影响,除非其辩护性理由的资格被契约主义确认的道德原则所否定。
为回应第一个问题,本文以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框架为基础,探讨道德权利的逻辑结构,论述作为“特权或自由权”的道德权利与作为“要求权”的道德权利间的逻辑关系,并且表明,“道德约束”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都对权利拥有者与义务承担者的辩护责任产生关键性作用。就道德权利的辩护对象与内容,将作为辩护性理由的道德权利区分为利益模式、基本善模式和选择模式,并比较三者作为辩护性理由的优势与局限。由于道德权利很难被证明是“绝对的”,所以道德权利需要进一步的道德理论的支持;而契约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因在辩护对象、边际约束、价值谓词方面与道德权利的一致性,而具备最有效地辩护道德权利的可能性。
为回应第二个问题,本文就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的内部结构而言,对“建构”主义与“契约”主义(作为道德哲学的两种抽象化方法)的不同运用,形成了两种“道德原则的契约主义确认模式”:“讨价还价”模式与“合理拒斥”模式;以“洛克限制条款”与“相互尊重”原则为例,评析“讨价还价”模式与“合理拒斥”模式对上述两个道德原则的各自的确认过程。以“自由至上主义原则”(“洛克限制条款”的蕴涵原则)与“相互尊重”原则为例,分析契约主义所确认的道德原则与作为辩护性理由的道德权利的5种逻辑关系,并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阐明其中两种有解方案:当针对某一行动的赞成与反对都诉诸“道德权利”作为辩护性理由时,产生权利冲突。(1)契约主义确认的道德原则通过支持“赞成与反对该行动的辩护性理由的任意一方”的方式,使得它所支持的一方成为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2)契约主义确认的道德原则通过否定“赞成与反对该行动的辩护性理由的任意一方”的方式,或者使得它所否定的一方的对立一方成为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或者替代它所否定的一方而作为辩护性理由成为权利冲突的最终解决方案。
为回应第三个问题,本文评析功利主义、义务论、美德论等道德理论在应对道德基础危机的困境,而契约主义以其独特的理论竞争方式,不再像上述道德理论一样诉求理论的完备性,并通过“涵盖‘道德领域的核心部分’”与“诉求‘次阶性质’”的方式弥补缺乏理论完备性的不足。以“动物权利”为例,表明有一部分道德权利的确处于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的有效范围之外,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道德理论的有效性。而那些处于契约主义道德理论的有效范围之外的道德权利,如“动物权利”,作为辩护性理由的有效性,也并不因此受到影响,除非其辩护性理由的资格被契约主义确认的道德原则所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