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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一直都是以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大部分为支柱,前者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前提,后者以当事人违反法律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为基础,两者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职责上泾渭分明。但是,现代社会交易关系日趋复杂,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护,契约法和侵权法上的义务体系都进行了扩张,从而产生了一批新类型的民事责任,表现为先契约义务、契约附随义务、后契约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新类型民事责任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泾渭分明的界限,使得传统“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面临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挑战。本文就是从这一问题出发,对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展开探讨。
第一章,本文首先对传统“契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做了概述。以民事责任概念为出发点,论述了两分法民事责任形成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背景,为后面的探讨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本文探讨了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即法国和德国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而对传统民事责任体系所做的扩张,对审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不足,圆满解决我国民事责任体系所面临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责任体系所面临的困境,对新类型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定位做了详尽的分析,认为这些新类型民事责任既不同于契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在传统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中难以找到准确的定位。从而引发了突破传统民事责任体系框架,在契约法和侵权法之外寻求新类型民事责任的发展空间的解决思路的构想。
第四章,本文对“契约——侵权——保护”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模式进行了构想,对民事责任体系进行了重构。以德国法上的“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为出发点,提出保护义务理论,并以此为基础试图将新类型民事责任统一起来,建立起不同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保护责任类型,以期能够更完整地保护特别结合关系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主要对恢复原状作为一种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具有独立的必要进行了探讨。前四章从宏观角度探讨了对我国现行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第五章则从微观角度即具体民事责任的种类的角度进一步对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进行了构想,这主要是为了对民事责任体系做更全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共同承载,所以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能成立,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制度目的存在,相应地,民事责任体系也应作出相应的改变,从而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唯一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