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 :谭思绮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sword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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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机交互阶段,算法创作对传统著作权理论提出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面临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这种困境体现在:公众对人工智能“创作”的现状持有或高估或低估的态度,以及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纠纷做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时,在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的研究中,理论界达成了关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的共识。但是,对于是否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著作权上的作品,还存在着理论分歧。而现实困境和理论冲突是来源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客体关系难题和独创性难题。主客体关系难题是指如何处理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缺失与客体具备作品外观的矛盾。独创性难题是指如何解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两种标准的选择。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扩张,理论上需要对两个难题予以回应。针对主客关系难题,本文主张设定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并参照美国学者所提出的雇佣作品的做法,采用以投资原则为基础的职务作品制度模式。同时,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权属配置表现为:作品财产权属于投资者、作品署名权附随强制性署名义务。针对独创性难题,本文主张采用以作品和读者为中心的客观判断标准,侧重于读者对文本的感知,作者的创作意图和抽象个性不作为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绝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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