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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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领域的重大创造性举措,其改变了我国以往通过“行为保全+民事诉讼”相结合的人格权保护方式,实现了由消极被动的事后制裁到积极的事前预防模式的转换,突显了对人格权的优先级保护,对于遏制人格权侵权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具有深远意义。本文从程序法视角对人格权禁令的基础理论、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并通过对现有先行性实践案例的评价与分析,针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立法建言献策。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理论梳理。本章首先对人格权禁令的性质及请求权基础进行了简要分析,认为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是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禁令是实现人格权请求权的一项新型程序措施。其次,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性质与特征进行了详细阐释,从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争讼性、非讼法理等角度论证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非讼属性。最后,通过对人格权禁令制度与现有类似制度进行比较异同点,为人格权禁令程序立法提供思路。第二章为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探索适用。首先探讨了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要件和保护范围,其适用要件有四点:证据要求、紧迫性要求、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其次,对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避风港机制等救济方式的选择适用提供了意见,并结合民法典出台前后的人格权禁令实践案例,分析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为人格权禁令程序立法提供新鲜出炉的实践经验和探索路径。第三章为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构建。基于前文对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性质、特征、适用要件、保护范围、实践案例的相关研究,本文从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启动、审查、效力与执行等四个方面对其具体程序设计提出了建议:人格权禁令只能依申请人申请而启动,法官需对禁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注重利益平衡,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尤其涉及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等方面时,更应审慎发出禁令,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效力来看,人格权禁令不具有既判力,效力期间以六个月为宜。从执行程序来看,需增强人格权禁令的执行力度,并出台相应违反禁令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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