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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主体日趋多元化和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化,驱使交织在一起的各种利益相互依赖、相互冲突,政府作为管理者不可避免地以公共政策的方式介入私人财产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其影响力在不断地扩大和加强。当国家不征收私人财产权亦不支付任何费用,而强制将私人财产作为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之用或使之受到限制,权利人因国家以“公益”之名而受有特别牺牲时,法院如何扮演好平衡公益目的和私人财产权这一重要角色,取得怎样的实际效果,值得予以关注和研究。
本文以美国不动产准征收司法审查为研究对象,重点讨论了美国联邦以及各州法院如何就不动产准征收诉讼中警察权的行使是否正当进行司法审查,即占有准征收是否达到物理上之永久占有的程度,抑或管制准征收加诸权利人之负担是否过重、拒绝权利人就其不动产为经济上可行之使用,以及宣告法规无效以外是否支持合理的经济补偿要求作为救济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介绍了美国不动产准征收司法审查的背景,并分析了其在调和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益方面的重要意义。结合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以及现存管理体制滞后的社会背景下,土地使用控制方面政府警察权的广泛应用,大量创新性法规涌现的特点,进而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了法院对具有公益目的的政府行为以及规制财产利用的法规构成不动产准征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归纳总结了美国不动产准征收理论的基本要点。在梳理传统征收理论发展沿革的基础上,围绕公共利益内涵的扩张,引入了不动产准征收理论,并根据对不动产财产价值和物理占有分别进行限制的情形,分为占有准征收和管制准征收两种类型。其中重点强调了警察权作为不动产准征收的基础必须受到宪法的限制,并从属性和司法审查模式的角度探讨了警察权与征收权的差异。
第三章讨论了美国法院以公益目的和法律正当程序的宪法条款为基础对不动产准征收进行司法审查。首先在程序性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基础上,具体探讨了基于正当程序条款提起诉讼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就法院对公益目的进行司法审查所坚持的自制立场及其原因展开分析,并通过典型案例研究合宪性推定的司法审查模式。
第四章讨论了美国法院审查不动产准征收所依据的评价因素和原则,以及这些司法审查标准的发展及其在案例中的反映。首先讨论了不动产准征收司法审查评价因素和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关系。其次结合规划权膨胀、保护自然环境及限制城市发展潮流的兴起等社会经济条件发展的新形势,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尤其是比较同一案件中不同法官所持的冲突观点,在不同社会阶段相似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探讨司法审查标准的转变和发展趋势。
第五章探讨了美国不动产准征收司法审查的法律救济方式和适用条件。就法院对于不动产准征收的两种类型分别适用宣告无效抑或金钱补偿的救济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审查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模式。
第六章关于美国不动产准征收司法审查的借鉴意义。分别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权益,土地使用管制法规的可诉性,以及司法审查以公平补偿为重点的角度,分析了美国不动产准征收司法审查对我国城市化发展阶段实现公共利益并有效保障个人因公共利益受有损失时得到公正补偿的参考价值。
结语部分在综合评述的基础上,强调了对美国不动产准征收司法审查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必须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背景才具有现实的效果,只有在我国宪政充分建设的框架内,法院才有望成为疏导矛盾、化解冲突的主要渠道,推动促进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