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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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规定在单一公司中已经较为全面。但商业领域的复杂化程度加深,公司的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之大,传统的公司架构已不能满足商业需求,母公司设立全资或非全资子公司乃至孙公司的做法已经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若发生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其股东可以直接适用股东代表诉讼。但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另一种情形,即子公司所受损失波及到母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母子公司均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维护母、子公司的利益,此时母公司股东如何维权?其能否直接通过诉讼手段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责任?为解决这一问题,不论是立法方式还是判例方式,不少国家均已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予以认可。但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得到认可,故本文旨在通过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相关内容的研究以探讨该制度我国应如何构建,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研究,虽尚未有统一的概念,但通过分析现有学者提出的观点,一般认为,在母子公司中,因子公司利益受损而受到连累的母公司股东在穷尽救济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对实施损害子公司利益行为的人员提起的诉讼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上述概念的前提是在母子公司结构下,母子公司主要通过股权关系或协议方式设立,目前,我国立法及实践中的母子公司均基于股权关系而成立。基于股权关系而设立的母子公司之间特殊的牵连关系导致子公司利益被母公司侵害,子公司相关人员侵害子公司利益进而损害母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等超越单一公司的法律问题的出现,现行法无法完全解决上述法律问题,需要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加以弥补。为论证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学者们从其所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提出若干理论。第二部分从必要性角度分析我国应当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包括积极作用和对反对派观点的批驳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积极作用的论证,主要从理论及实务需求两个层面,列举了我国近年出现的多起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典型案件,从法院一开始均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到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但仅限于法理解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介绍了从美日两国的制度确立和制度内容两方面具体分析,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提供经验。美国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适用条件和前置程序两个值得借鉴的问题。日本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原告的持股比例、母子公司股份比例要求及被告范围这三个问题值得关注。第四部分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从制度适用前提、诉讼资格、程序问题等角度对我国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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