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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由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漏洞导致经营失败的案件,这些原本外表光鲜的企业正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风险监控机制才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美国的安然事件、英国的巴林银行倒闭、我国的中航油事件让投资者意识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会让外表靓丽的企业顷刻崩塌。这一系列案件给各方利益相关者敲醒了警钟,世界各国监管机构为了重整证劵市场,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英国《公司治理综合法案》、美国《萨班斯法案》,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我国上市公司随着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颁布的相关配套指引的相继实施,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渐渐完善起来。在《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明确给出了内部控制缺陷的概念以及操作指引,这为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研究提供了法规支持,也让企业经营者、外部审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公众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更加关注。作者通过阅读大量的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文献找到本文的研究点。然后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在公司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内部控制缺陷存在、发现并披露的影响因素概念框架。相比前人单一方面的研究,本文从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设计“治理特征”、“经营特征”、“外部监督”三个层面因素,并通过具体指标予以计量。作者以2010年深圳证劵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管理层发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研究对象,分析报告中是否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然后借助于Logistic回归模型去验证公司治理特征、公司经营特征、外部监督三个层面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变更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显著相关;规模较大的公司不倾向于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是否聘请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正相关;公司的经营风险、业绩水平、公司成长性与内部控制缺陷没有显著关系。作者的实证结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供了理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