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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议题再次被提起。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条例,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各级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这从宪法的高度上规定了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际上,随着国民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越来越受到认可与支持,然而因为立法、体制、制度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制约,仍然经常会有人企图干涉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致使独立审判制度难以真正实施。我国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既国家权力的分立体制,我国的人民法院的权利来自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其委托和监督,向其负责。怎么完善现行制度、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独立体制,是法学界目前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本文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背景,通过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容、特点、基本要求、意义以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针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运用文献法、归纳法、综合法等研究方法,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审判独立的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阐述了审判独立在我国的形成及发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审判独立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及发展、西方国家现行的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第三部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提出我国审判独立面临的问题和困境;第四部分根据第二、三部分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推进审判独立的几点意见。本文的观点是,仅仅凭借对现有制度修修补补,难以真正实现我国的审判独立,要完善独立审判制度必须调整各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与党委、人大之间的关系,同时改革法院内部机制、确保法律赋予法官的身份和地位等,从根本上保证法院独立的地位,保证法院能够抵抗住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审判,才能进一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