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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的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此确保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实现互利共赢的预期目标。1992年,英国财政大臣诺曼·拉蒙特在英国启动了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私人融资计划),成为了第一个具有现代PPP意义的公私合作项目,也成为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化竞争后,进一步推动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的重要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也开始了 PPP项目的探索运用,至今三十余年。随着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近年来,新一轮PPP项目热潮在中华大地涌现,日前中国PPP大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一方面,中国利用3年时间初步构建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另一方面,PPP大市场初见雏形。截至2016年底,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已经收录全国入库项目1.1万个,覆盖关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19个主要经济社会领域。然而,实践中很多失败的案例也表明我国PPP推动缺少法律规制,尤其在政府监管方面问题较多。因而,本文选择对PPP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主体部分安排如下:本文第一部分是PPP概述,主要介绍了 PPP的概念与PPP项目分类,在阐释了 PPP本质的基础上引出了 PPP项目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机制。从公共物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论证了 PPP项目监管的必要性,并对PPP项目监管机制中的监管主体、对象、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以英国为例,介绍了英国PPP项目监管的主要经验。主要从英国的PPP项目监管的体系和法律依据入手,得出英国PPP监管特色:首先,英国PFI的成功离不开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及国内法、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法支持;其次,英国PPP项目监管体系完善,采取财政部主导的分级监管模式;最后,英国PPP监管中绩效监管、准入监管方面制度相当完善,其中KPI(关键绩效指标)、竞争性谈判制度、合作伙伴关系等特色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PPP项目监管,对监管现状和监管问题进行探讨:我国PPP项目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机构能力不足且职责不清;在监管内容方面,准入监管下私人部门选择和项目评估机制不完善,绩效监管尚未形成指标和评估体系。而我国PPP项目监管不力的法律原因主要包括:高位阶PPP专项立法缺失、现有部门规章及文件中的监管规定存在冲突,缺少合同标准范本。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PPP监管的对策,从立法角度出发,一方面借鉴英国经验,从监管机构、监管体系中的准入监管、绩效监管和其他方面入手,提升我国PPP项目监管能力;另一方面加强法律保障,出台高位阶立法为加强法律监管提供法律支持,加强准入监管、完善私人部门选择与项目评估,构建满足公共需求的绩效监管体系。除此之外,还要打造标准的PPP合同范本,完善覆盖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合同条款设计。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深入研究PPP领域的监管问题,这一选题较为新颖,且目前国内研究较少;此外,笔者对中外最新PPP法律和监管政策进行了大量法律检索工作,力求研究内容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