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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性调整的手段,法律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用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意味着人类告别了早期原始社会带有偶然性与任意性的个别调整方式。法律的产生及适用就是人类对规范性一般调整的主动追求,法律所具有的一般调整的特征,使得自法律产生之始,其适用方式就是将一般的规定用于具体的、特殊的事实。三段论的演绎逻辑方式进入法的适用过程绝非偶然,而是由法律一般调整的需要和三段论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这种需要的特征所共同造就的必然结果。自产生之始,法律的适用过程从整体形式上就是一个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过程。在法律的发展史上,司法三段论经历了产生——形成——兴盛——衰落——“复兴”的曲折的过程,在形式主义法学时期受到了空前的礼遇;其后又遭遇了自由法运动和现实主义法运动的无情批判。司法三段论只是法的适用的形式,并不能代替全部的法的适用的过程。近代以概念法学为代表的形式主义法学基于对成文法典完美性的盲目确信,对司法三段论错误地寄予了过高的期待,在严格形式主义法学那里,本应作为手段的司法三段论甚至成为法律适用的目的。这种对法律适用的形式和目的的错误混淆最终使司法三段论招致了严厉的批判。作为一种法的适用的形式,司法三段论本身并没有错误,错误的是形式主义法学时期法学家们对它所寄予的不合理的期待。三段论只能从形式上保证法的适用过程的合理性与确定性,法的适用的实质合理性尚需要法官在三段论的框架之内,在良知与正义的指引之下结合其它一般的法律方法来实现。司法三段论为法的适用提供了一个相对确定的框架,它贯穿于司法过程的始终,是内在于法官的思维属于较高层面的法律方法。对于一般的法律方法而言司法三段论起着统帅的作用,作为较低层面的一般法律方法只能在司法三段论的形式框架之内为司法三段论准备材料。对司法三段论的讨论和研究必须与作为一般法律方法的法律推理进行区分。作为法律适用的主导模式,司法三段论并没有过时,以后也不会过时,包括法律论证理论在内的各种法律理论的提出只会对司法三段论的模式进行补充,使之更为合理,更加符合人们对法律适用的期望,而不会取代司法三段论成为法律适用的主导模式。在法治的理念之下,必须继续保持对司法三段论的坚定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