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转移支付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根据财政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各级政府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均有相应的财权保障。但不同地区在同一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导致财政收入水平不同,使不同区域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的差异化,从而使财政转移支付的产生成为必要。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或者同级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需要基于财权事权的匹配作出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有两个层面,其直接目标是实现财政均等化,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法实质上是对国家支用财政资金权力的一种法律限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公共财政支出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化是财政制度建设的方向。财政转移支付法治有两层含义,一是财政转移支付法得到有效执行,二是制定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本身应该是正义之法。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民主法治原则、地方分权自治原则、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也具备一般法律关系所具备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要素。目前中国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很大,但立法滞后,1994年预算法没有对转移支付作出制度安排,此后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当前的转移支付无论是纵向财政支付,还是横向转移支付,都通过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基本上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就有一个转移支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且体系庞杂,缺乏统一性。通过考察澳大利亚、美国、德国、日本四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难发现财政转移支付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目标是解决纵向与横向财政不均,转移支付的发展模式多样同时都体现着各国国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法治的保障,除了需要关注实体内容还须配有一套合理的运作程序。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与发展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998年提出公共财政体制建设,要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通过发展当地财政收入来源,不断提升当地政府自身的公共服务能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是“懒人”保障制度,既要体现均衡性,以要体现激励性。为使制定出来的财政转移支付法符合财政法治以及公平正义的理念,首先要解决若干难点问题,即理性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五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契合。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得到完善:其一,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位阶。将财政转移支付纳入宪法、预算法的调整范围,并且在时机成熟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单行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法定形式、核算标准、分配方法及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等都要尽可能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二,整合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其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用“因素、基数”法代替“基数法”,在计算和拨付资金过程中避免人为干扰。其四,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其五,逐步将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构建起来。结合中国国情,应积极实行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六,建立独立、权威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机构。中国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或将负责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的部门独立出来。最后,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程序及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