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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作为“一个儒家型文化人格的开明官僚”,既是古代法律的批判者、继承者、总结者,又是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创者,是一个律学家,也是一个引入西法的法学家和法律活动家,他领导了清末修律运动,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刑律的修订无疑是清末修律的重头戏和难题,不但爆发了激烈的“礼法之争”,而且也是沈家本倾注大量心血的事业。从《大清律例》的修订到《大清现行刑律》,及至《大清刑律草案》的制定与公布,举步维艰。本文以清末刑律修订为中心来考察沈家本的刑事法治思想,以思想为主,制度为辅,以期展现沈家本在这一时期刑事法治思想的全貌。 人格平等是沈家本刑事法治思想的基础。西法所谓“人格平等”,前提是首先具有人之为人的资格,然后才是立法和司法上的平等。中国传统的“人为贵”思想紧密地与道德评价相联系,因此其和西方近代法中的“人格”概念尚有差距。“人为贵”与“人格”两种可沟通又有差异的观念,同时存在于沈家本对“人”的理解当中。沈家本对这两种概念并不做严格的区分,一方面驳斥良贱之间同罪异罚,另一方面,他同情因贫困而卖为奴婢者,而不同情因犯罪以及被牵连的罪犯亲属。《大清新刑律草案》采撷西方各国立法,除了若干涉及皇权政体及身份伦理的部分,大致已经遵循了“法律平等”的方向。《大清刑律草案》之“新”首先发生在这部刑法的灵魂与精神层面,即从维护等级向法律平等的法律价值转变,正是因为这一点,才爆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的“礼法之争”。围绕“故杀子孙”与“夫妻相殴”争议,沈家本系统阐释了自己的法律平等思想。 罪刑法定是沈家本刑事法治思想的核心。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内涵。清末随西方法学思想的输入,近代刑法上“罪刑法定”学说广泛传播。沈家本详考古今,引证中外,以“律无正条不为罪”为中心思想,贯穿到具体的论述与实际的改革中,力图在新刑律中废除“比附援引”旧制,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理想。他首先以“托古改制”的方式倡导罪刑法定思想,明确表达了“法无不得论罪,律外不得科刑”的立场。他对于近代刑法重视人权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