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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一样,新闻的公正性也是新闻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我国新闻界所理解的公正原则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在内涵上却并不尽一致。新闻公正原则的内涵一直充满争议。关于公正报道问题在我国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公正报道是当前我国新闻从业人员最亟待解决、新闻理论界最亟待澄清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介绍西方新闻理论界对公正性具体涵义的阐释,并主要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为例,对我国电视新闻报道的公正性问题进行分析。 一、新闻公正原则在西方的提出及其涵义:公正、平衡 在西方新闻界,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被视为新闻的核心价值,这三项原则既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 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这两项新闻原则从一提出就始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质疑,这些质疑使新闻界开始关注新闻公正性的问题,新闻公正性成为新闻报道获得正义感的新的源泉。西方学者大多把新闻报道的公正原则概括为“公正和平衡”,“公正和平衡”正是当代西方思想界所理解的“正义”观念的重要内容。 还有一些学者则强调新闻公正原则的另一方面的涵义,他们认为,新闻必须“公正”主要是对评论(言论)的要求。他们对新闻工作总的要求是:客观处理新闻,公正发表评论。 二、新闻的公正原则在美英等国的发展和运用 美国新闻界从20世纪30年代才真正开始关注新闻的公正性问题,美国受众眼中的“不公正”报道行为主要包括: 错报事实 滥用匿名消息 记者无能 乘人之危 报道偏颇 事先“框定”故事 报忧不报喜 不够多元 拒不认错 缺少解释 新闻的公正性原则也不时受到质疑,在美国有人争辩说,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赋予了传媒以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言论的责任,传媒无需为享受自由而负起公正的责任,新闻自由也无需遵循公正与均衡报道的原则。也有人认为:新闻公正原则所倡导的“平衡报道”、“让反方发言”可能会导致报道过分强调冲突。新闻公正原则所倡导的在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中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也一直备受争议,今天,很多西方记者不愿再受制于这种“不偏不倚”的报道方式了,他们希望在结论清楚的地方表达自己的观点,坚决站在他们认为正确的一方。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这些记者的态度超出了诚实报道和煽动之间的界限,他们认为记者的工作就是报道各方面的说法,而不是偏袒任何一方,记者不应该“扮演上帝”。尽管受到诸多质疑,但新闻公正原则在西方仍然被多数人所接受,并成为新闻界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三、公正报道观念在中国的应用及其演变 童兵教授在其《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一书中,将新闻传播的要求分为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快捷五个方面,他认为,新闻传播的公正性,是指“新闻媒介为争议双方提供平等利用媒介的机会,所以公正性也叫‘公平原则’或‘平等原则’;公正性还包括传播者对新闻事实持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这与西方新闻界所称的新闻公正性在基本原则上是大致相同的。 新闻的公正性原则在我国新闻理论界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中国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在平等观念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这种观念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对新闻公正性的不同理解。 1991年,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原则被正式写入了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四、中国电视新闻中的公正报道问题 在文字媒介中出现的大部分偏见都会在电视媒介中出现,不同的是,电视媒介具有一些自身独有的特性,这些特性会影响到电视媒介的公正报道,使得电视媒介的偏见更隐蔽或者对受众产生更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栏目中的消息类和专题类新闻为实例,对我国目前电视新闻公正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目前,我国电视新闻中存在的不公正报道问题主要包括: 违背平衡报道原则造成的不公正报道 选择消息来源时造成的不公正报道 外来诱惑和压力导致的不公正报道 有失公正的采访行为导致的不公正报道 先入为主的主观观念造成的不公正报道 报喜不报忧 不够多元 报道有偏见 拒绝认错和缺乏解释 过多使用匿名消息 罪案新闻是我国电视屏幕上的一个热点,我国罪案新闻的电视报道在体现“罪刑法定”的精神和避免媒体审判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对司法界来说,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尤其是电子媒体对庭审的直播经常会给案件的审判造成舆论压力,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至今仍然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结语:媒介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媒介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电视也是如此。中美两国的新闻报道中存在的不公正报道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种差异的背后正是两国媒介所处的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新闻报道公正性实现的程度是与整个社会的公正实现程度紧密相关的,但新闻的公正性并非只是对整个社会的公正亦步亦趋,公正的报道是重建社会公正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促进新闻报道更加公平公正是新闻从业人员所肩负的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