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残疾在人类文明史上是一处黯淡的地方,其发生在每一个个体生命上都是一种不幸,但残疾是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人类社会必须要共同面对的特殊情况。残疾观及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人类对待残疾人的态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改变,从过去的将残疾视作“不可教育的”到以福利的方式予以帮助,再到如今将其视作平等的主体,把客观环境对其行为的限制作为社会的责任去承担。在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中,受教育权相较于其他权利而言,在对于残疾人能力的培养及融入社会创造价值方面更为关键。由于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相关教育机构的配合,故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就必然要依靠法律发挥作用。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经历了由隔离到全纳的转变,从1994年《萨拉曼卡宣言》提出相关倡议后,融合教育逐渐被各国特殊教育所接受。相较于传统“医学模式”下以福利、照顾为出发点将残疾人教育置于隔离的环境致使其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实现的情况,立足于“社会模式”的融合教育将残疾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保障其受教育权得以充分的实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经过改革开放以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主体的立体法律保障体系,使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并且相关的保障措施也在逐步得到落实。2017年《残疾人教育条例》再次被修订,融合教育的具体内容及其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残疾人受教育权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虽然融合教育在国际上出现已久,但国内相关的研究并不充分,尤其是融合教育的具体内容及其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后,对于融合教育在细节处的如何落实、如何给予法律机制保障方面的研究仍存在空白。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域外与域内的研究成果,结合各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实践,通过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实地走访调研法等方法对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本文研究的重要性做出阐释;第一章明晰了融合教育与残疾人人权事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就残疾人受教育权及国内外对融合教育相关立法的发展做出介绍,将目前国内融合教育的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发展做出对比;第三章介绍了因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导致融合教育在实际中存在的具体困难;第四章在全文相关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未来通过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促进融合教育发展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