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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执行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只能依据外观表象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属,一般在被执行人占有使用执行标的的情形下即认定其为执行标的物的所有人;另外由于现阶段执行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益受到执行机构强制执行行为侵害的情形屡见不鲜。一方面,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另一方面,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应该履行。这就需要我国法律体系中要具备完善的案外人救济制度,使得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得到实现。司法实践中,随着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在执行工作中,案外人利用诉讼程序恶意拖延执行的情形越来越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全国各地均有出现。目前,在我国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被执行机构驳回后,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可以申请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又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我国现阶段对案外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多方位的权利救济途径,如何细化和完善现有的制度,使其既能防止恶意拖延执行的发生,又能最大化的发挥职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现阶段案外人权利救济实务研究方面的重点。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民事执行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基本问题、历史变迁和演变,从民事执行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概念、设立的必要性及遵循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着手,对民事执行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做出梳理。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民事执行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程序、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缺陷分别予以详细阐述;第三部分在比较分析各国及地区,尤其是与我国相近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民事执行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构想,建议取消不合理的执行异议前置审查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予以完善,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更合理的理论配置,同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进一步细化和厘清。但是考虑目前我国民事执行案外人救济制度设置上多种程序并存的现状,不仅应该着力于对制度的完善,同时应该强调各程序之间的相互衔接,使各程序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