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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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工业化”和“城市化”双轮驱动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口号之后,我国掀起了大规模的建设。建设必定伴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建设用地,城市大量房屋被拆迁。失地农民、城市拆迁户的权益如何保障?行政补偿成了公民、组织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构建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必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必须先行。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概述,从行政补偿的概念、特征、性质三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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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欧美及日本都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而制定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数量大幅度增多,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也逐年递增,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只能依赖于一套合理的、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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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有限性是行政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其涵义是指行政权有限性是指根据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行政权应该是有限的,行政权必须以公民权利为界限,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行政权的行使要受到立法权、司法权的限制。关于行政权有限性的理论与实践可谓源远流长,本文拟对关于行政权有限性的学说史和制度史作一梳理,借此分析行政权有限性思维对宪政建设的重大意义,并在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有限的行政权进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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