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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制度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制度,国内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论著和相关论文相对较少,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也不是很多。特别是我国新《保险法》中对复效制度的研究还相对匮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研究依据的资料也较为陈旧,不能够与时俱进。针对复效制度的理论研究远不如保险法学中其他制度那样受到广泛关注,研究的层面还不够宽,深度也有所欠缺。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迅猛发展,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问题和争议将呈现上涨趋势。这不得不引起国内学者们的深思。全文以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为中心,共通过三个部分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着重阐述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涵义的理解,以及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性质和制度价值的探讨。主要在理论上说明对复效这一概念的具体认识和实践意义。从而为下文的阐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阶段复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复效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尽管在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中,立法者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规范也做出了多处修订。然而,本文以为,人身保险合同复效规范的修订并不妥适全面,本部分意在提出我国2009年《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出的复效制度存在的五点法律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在立法层面给予具体完善,使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保护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以期达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分析了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复效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之后,提出了诸多合理性的建议,希望对于未来保险法修订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