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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船舶融资方式,可弥补传统船舶融资方式之不足,然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就其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1、文中剖析该种交易的法律环境,在国际金融法层面,论述国际金融监管文件和GATS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贷款证券化制度和欧元启动的影响;在民商法层面,主要评论《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章等。2、其法律适用尚处于冲突时期,笔者认为其具有边缘性与独立性,提出从私法上对其定性的观点。3、剖析备受讨论的租赁权性质后,笔者认为船舶融资租赁权在实践中应作为用益物权对待。4、深入剖析该种交易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后,本文系统地讨论以出租人利益为主线的利益保障体系,指出现行船舶保险机制的欠缺,探究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提供保障的可行性。5、现行船舶登记制度不能适应这种新型船舶权利登记的要求,笔者尝试性地构筑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框架。6、最后,本文提出我国发展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业的若干对策,以期对实务界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