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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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倡导以闲置资源共享的新型消费模式,加速了资源的内在流动,节约了社会成本,降低了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如今,共享理念已深入人心,并逐步从经济运行新理念向社会生活新模式演变,也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推进器。2015年作为我国共享经济元年,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2019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3.2万亿,涵盖了智能出行、知识学习、共享住宿、共享物流、共享产能等多个领域。共享经济模式的迅速发展主要基于消费逻辑的演进,体现了社会公众多数群体的价值取向。也正是这种消费逻辑和范式演变变迁,使得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出现了平台主导新特征下的损害特性。究其因之一,主要是共享经济下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结构关系发生了变化,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的是,平台作为必要核心环节成为共享经济消费模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原因之二,则是新消费模式下依托的互联互通平台、5G技术、数据算法等技术革新手段,使得这种以信息介质为载体的消费模式可以深度挖掘消费者潜在需求,但同时消费者也会反桎梏于技术,出现过多的外部工具叠加致使技术理性凌驾于个人消费理性的现象。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互博弈,松动了消费者逻辑范式上工具和价值之间的选择基础,当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意识越来越依靠于人工智能技术工具时,则会出现消费冲动大于消费理念的情况。在某些特定的消费人群,将会成为技术工具的附庸。这种共享创新经济理念为我国推进现代可持续消费提供了新的运行机制,但也会导致以传统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无法有效规制,层出不穷的以“资源-平台-数据”商业模式的平台社会责任行为异化为消费者权利保护蒙上了阴影。以平台为主导的创新型经济模式下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利成为一个无法回避却又至关重要的命题。本文主要从共享经济消费模式与传统经济消费模式的区别和联系入手,结合共享经济下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平台主导性、负外部性、消费协作性等特征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何种新挑战以及现有法律如何无法规制侵害行为的问题。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共享经济的本质内涵和一般法律原理的介绍,旨在通过分析共享经济的内涵、本质、法律关系等内容,抛出共享经济下消费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核心区别和特征,并将此特殊性和共享经济中常见的消费者权利侵害形态进行结合分析,提出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因平台主导性强而产生的消费者在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益侵害规制困境作为本文主要论题。第二章主要围绕共享经济中基于平台管理责任对消费者产生的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展开,对共享经济平台主导下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重点从共享平台主导下消费者知情权新特征、平台主导下消费者知情权受损表现方式以及消费者权益损害成因等几个方面着手,分析共享经济在平台主导下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内容,并从具体实施角度提出存在的共性问题,为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做好理论和实践分析。第三章主要对共享经济平台主导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重点从“平台规则自定”、“隐蔽性的格式条款”、“价格歧视”、“平台优势下责任分配”等问题,分析平台主导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损的新特征、主要形态以及主要原因。旨在通过对共享经济平台主导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损核心问题进行细化分析,为第四章提出相应的规制重述做好理论和基础性分析。第四章则是解决问题,主要围绕共享平台主导下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制进行重述。本章以第一章理论研究为切入点,围绕提出的核心问题,结合第二、三两章分章论述内容,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主要从法律法规完善、多元化监管、司法救济和消费者行为意识层面着手研究,提出平台责任分配规则完善、建立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多元监管制度、第三方信用系统引入以及建立多层次化高效救济机制等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建议,为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提出可行的措施和建议。最后全文再次对观点总结概括,指出该研究范畴内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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