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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最近几年中国出现的新生事物,主要是从香港和欧美一些国家所引进来的。从它一踏进国门,中国的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政府机关对其产生了巨大的热情;理论专家对把不动产信托在中国如何与法律环境相协调喋喋不休时,而在实务中,怀着发财梦想的人们再也坐不住了,他们率先把不动产信托用中国的方式进行了尝试,当然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本文浏览了最近几年的一部分信托计划案例,发现了他们的一些共同特点,并从中挑选了重庆新华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案例分析的蓝本。第一部分,案情的介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码头建设和旧城改造。资金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单份合同款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叠加。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三年,信用增级采用政府担保的方式。信托计划对风险的管理和揭示做出了规定。第二部分,案情争议点的分析。首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问题,其中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政府机关的违法担保,即九龙坡区财政局、国有土地整治中心充当了保证人身份。其次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隔离问题。分析了该信托计划的风险隔离特色,并在理论上对风险隔离载体进行了探讨,主要有公司形式的隔离载体、有限合伙形式隔离载体和信托模式隔离载体三种形式。再次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问题。分析了该计划的信用增级特点,即政府信用;本文对信用增级模式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形式。最后是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的辨析。第三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立法思考。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牵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本文挑选了其中的关节点进行了立法方面的思考。一是关于政府违法担保的规制,二是关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规制,三是有关特别目的公司的规制。文章最后指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着巨大的投资驱动力,由于目前还没有成熟的运作模式,相关利益方对风险的认识不够重视,普通投资者对政府信用的依赖,使得信托投资风险容易爆发。投资者和信托公司要充分重视资金的运作风险,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规制,以期规避信托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