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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权逐步下移,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近50年来,家长参与己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家长参与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但目前有关家长参与的研究更多地是从家长的支持作用、建议等表面层次展开的,较少触及到家长参与的实质——即从根本上确立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本研究从教育法学的视角展开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讨论,阐明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现代社会,家长教育权虽然部分让渡给国家、学校,但并不意味着家长就此失去教育权利。只是家长教育权的行使方式转变为对学校教育的参与。父母和学校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学校教育中,不得排除任何一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两层含义:首先,家长参与是家长的教育权利;其次,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家长实现教育权利的有效途径。本文还考察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家长参与的状况,概括出了家长参与的内容、层次。这些国家的宝贵经验为我国家长参与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启示。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调查了我国家长参与的现状,并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反思:(1)教师、家长对家长参与权利认识模糊。(2)家长参与的总体水平较低。(3)家校矛盾突出,双方满意度低。(4)家长参与缺乏制度规范。
本研究认为,家长参与权利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为此,在结合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家长参与制度的建议:法律上明确家长参与权利;确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建立家长与学校的伙伴关系;制定配套的家长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