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其开创以来在大陆法系债法体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我国《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确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有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在传统契约法和侵权法的缝隙中萌芽生长的。该理论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传统契约法和侵权法皆不能解决的先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难题。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来,缔约过失责任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立法、司法判例所承认和采纳。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成立的时间、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内容等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责任都有显著的区别。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根据。历经140多年,缔约过失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从最初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发展到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被撤销以及合同有效成立等情形,从最初主要存在于判例中到最后被一般化、法典化而上升为一项独立的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是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很年轻,理论基础尚浅,体系尚不清晰,在各国的立法上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法律规定大都比较笼统、简略,操作性不强,在理论上、制度上尚需进一步完善。基于上述背景,笔者在广大民法学者对此问题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历史出发,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发展以及在不同国家的演变,包括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国际立法上的不同体现,通过评析相关观点后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进而分析其法律特征,从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四方面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接着,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论证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进行了综合性的探讨,在阐述法律争议问题、评析其他学说后提出了自己相关的观点,力求在一个较为科学、系统的基础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最后,笔者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完善意见,从制度的构建方面实现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更深层面的理解和把握,也期望能对我国的法学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